1、 本书力求避免两志释文内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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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释类,如明确针对某一志者,仅放该志有关志文、注文之下。
3、针对两志者,如释文较长,只置此释文于一志,另一志写结论,并书“详见某志释文”。
4、补释类,一般亦不两见。
5、属于补充两志的材料,一般安排是:政区沿革,天宝十四载前入《旧志》,后入《新志》;节度使入《旧志》总序,折冲府和军镇守捉入《新志》;山川、水利、交通入《新志》。
6、政区单位治所今地放《旧志》,如《旧志》无而《新志》有,则放《新志》。
7、两志志文、注文不用来互相补充,仅用以纠正对方错误,且不互见。
8、例如,《新志》错,《旧志》对,引《旧志》材料于《新志》下以纠其错,而不同时置《新志》材料于《旧志》下云《旧志》无误《新志》误。
9、倘若两志所载不同又难以知其正误,则引一志材料于另一志补释中。
10、如其它史料与两志皆不同,两志下皆列此史料或说明不同之处,以备存疑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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