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克鲜
在2021年底宣布《童话大王》休刊、一心用于商标维权的郑渊洁,如今又高调发文称不再维权,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
(资料图)
据他自己说,他有673个侵权商标没有维权成功,如今已“对商标维权丧失了信心”。
673个商标都是什么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郑渊洁向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燃气设备阀门制造公司讨说法,认定这两家侵犯了他的“舒克”商标,还是让人有点费解。
首先来厘清一个基本事实,虽然郑渊洁在多个类别上注册过“舒克”商标,但是他没有在管道设备这个类别上注册过“舒克”商标,而苏州燃气设备阀门公司在管道类别上成功注册了“舒克”“苏舒克”等商标。
此外,“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是德国SCHUCK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名称中的“舒克”是SCHUCK的译名。
郑渊洁认为,德国SCHUCK公司翻译名称时应当避让“舒克”,可以叫“树克”“树可”“束可”“薛克”“沙客”“术克”“术柯”“术壳”……
他的诉求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这些商标无效,这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注册优先”原则:具体类别上的商标,谁先注册,法律就保护谁。
在管道阀门类别上,郑渊洁没有注册过“舒克”商标,相反他要求宣布这个商标无效,那么就要证明这些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的现有在先权利”。
比如,有公司抢注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
之前东京奥运会上多名中国运动员的姓名,被无良商家抢注商标引发公愤,就是侵犯到了运动员的“在先权利”。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名称。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说明:
如果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构成侵权的前提是“足以引人误认”。
比如,有商家在童装上抢注“舒克”商标,郑渊洁就能以“足以引人误认”提出抗辩,要求撤销商标。
但燃气管道公司注册“舒克”商标,会让人误以为这是郑渊洁的产品吗?童话里的“舒克”能为“管道舒克”提升品牌口碑,构成不正当竞争吗?因为郑渊洁写了“舒克”,所以德国SCHUCK公司,就要翻译成“束可”“术克”“术壳”,这公平吗?
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但也要防止知识产权保护被滥用。
之前我们已经见证过“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以及“青花椒鱼”等“碰瓷式维权”,注册了一个商标就觉得可以垄断这个字眼,全世界都不能用,用了就是侵权,这就走向了知识产权的反面。
况且,这次郑渊洁根本就没注册管道类目上的“舒克”商标,仅仅因为自己写过“舒克”,就认定其他公司不能用“舒克”这个词,实在说不过去,更别说“舒克”这个词本来就是外国人名的音译了。
郑渊洁还写过“贝塔”,要知道“贝塔”也是希腊字母β的音译,在数学、科学上有很多应用,比如贝塔变量、贝塔射线,照这个维权的逻辑,是不是以后全世界做数学题时都不能用“贝塔”这个音译了呢?
其实,司法机关不是不重视郑渊洁的知识产权维权。
2019年,郑渊洁实名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有网店售卖他的盗版书,全国、江苏两级“扫黄打非”办突击检查、公安当天立案,10人被判侵犯著作权罪,该案被分别写入了2020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的报告中。
当然,这些年郑渊洁为商标维权所做出的努力,客观上也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
但他从之前宣布维权不成功《童话大王》就不复刊,到这次发文不再维权并表示永不发表作品,是不是法治意识少了,赌气、要挟的味道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