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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大缴存人员:
为加大对公积金缴存人员刚性、改善性购房支持力度,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一、异地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参照我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最高贷款额度执行。
二、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在每月20日前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银行卡账户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低于1万元;取消该项业务原“一年办理一次”的办理间隔限制。
三、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状态需正常,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够归还1个月贷款本息。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用自有资金继续还款。还款期间发生逾期的,冲还贷业务自动取消,贷款状态转为正常后可再次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