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化名) 受到“二次伤害”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热议。(8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
据报道,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化名)遭到性侵以后,对她实施伤害的白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然而,7月31日,在未对未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网上公布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显示了张彤的姓名、监护人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具体案情等信息。
随后,在张彤家人的投诉以及上级法院的干预下,该判决书被撤下网,相关责任人也已被纪检部门处罚。但在判决书公布以后,女孩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公开,迄今情绪起伏很大,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一直尝试寻死。
毋庸置否,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本就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但此案中这名未成年受害者本就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严重伤害,现在却又遭受“隐私泄露”的二次伤害。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极大损害了司法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同时,今年6月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隐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涉及性侵这类严重关乎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信息,更应当仔细、慎重处理。同时,对于当事各方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严格保护。相关法律条款可谓有约在前,有关工作人员也理应熟稔于胸,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却未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依规处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伤害,无论何种原因,此种行为都背离了司法职业准则,理应接受调查和处分。
我们经常讲,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尤其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乃至传播往往就是“一秒即散”广而告之的事。就此而言,该起案件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也暴露了法院管理上的漏洞,相关部门理当高度反思,强化监管,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不只是司法系统一家之事也是整个社会的大事,社会各方、每个人都应是“个人信息保护第一责任人”,应当关注并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中,共同维护信息安全。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理应得到特殊的保护。办案不是最终的目的,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受害者重沐阳光,才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也只有全社会强化这种思维理念,共同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方位、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才能确保每个人的隐私得到保护,司法公正得到维护。